土地的开发利用是在征收后确定的,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或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
2015年4月13日,C市司法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C市司法局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4月23日公布了拟选任的218名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时间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二、C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效 2015年7月,北京、浙江、山东等八个省份已率先完成全省范围内的新任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共选任5300余名监督员,组织监督案件1179件,包括19件对新增的四种情形提请监督的案件。
《改革方案》再次将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纳入监督范围是考虑到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基于审慎用权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原则,应当将其纳入监督范围,通过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逮捕权的正确行使,实现四中全会的要求。[24]人民监督员大多是来自基层普通群众,为保证其有能力听取各方的争辩,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便显得必不可少,培训使人民监督员在技术上具有合理性。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的各种活动,一方面是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没有透明度,群众无法参与,也就难以进行监督,没有一定的公开性和介入渠道,社会监督就无法发挥作用,更难以取得积极效果。我们可以借鉴英国面试治安法官的做法,[23]对申请人进行两次面试,第二次以讨论案件的方式进行,将以往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作为案例,考察候选人发现问题和判断案情的能力。法律赋予三类主体启动权,但启动权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7]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但有些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分管领导为并非主管机要部门的副检察长或纪检组长,办公室的人员对人民监督员接触案件信息会更加小心谨慎,将保密视为第一原则,限制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是常态。1.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有权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3.不断压缩的监督时限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时限短,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与检察机关承办人拟作的案件处理决定不相同时,人民监督员具有程序性救济使自己的监督意见可能被采纳。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选举或同意产生人员都由法律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任人民监督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超越法律权限之嫌。但留任的人民监督员也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其他公民参与司法的热情,也会引起公众对司法行政机关选任过程公开性和公平性的质疑,从而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C市2014年至今全面推行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三项制度,[27]取得良好效果。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过程中也发现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人民监督员制度要保证制度的生命力,就需要改进其弊端进而推进制度立法。
对于评议和表决程序的设置,应当强调人民监督员独立性的保障,使其能够依法发表自己的意见。[1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7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笔者在A分院调研时发现,个人自荐而被选任的监督员,检察机关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案件监督时,他们往往都能比指定时间提前到达,参与案件监督时,更加认真和努力,他们会提前准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者是现场通过手机上网查询最高检、最高法最新的解释和规定,并能够大胆地向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提问和说明自己的观点意见。司法行政人员首先通过申请人填写的报名表信息进行初选,经过第一轮筛选之后,确定候选人员,第一轮初选主要是依据《C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重点审查任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排除报名人员中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申请人。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7条之中有具体全面的表现方式,在此,不再赘述。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培训使得人民监督员对自身性质有了初步了解,知道所要监督的案件范围,为开展案件监督活动打下了初步基础。另一方面,也是检察院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的重要途径,也符合2015年改革文件中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要求。
其四,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模糊了人民监督员权利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定位,外部权利监督可能沦为人大权力监督的一部分,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作用削弱。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在处理案件时只要发现上述情形之一,就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通过本院的案件管理系统呈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两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监督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在受理案件后的两日内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一般案件通知3名人民监督员,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案件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一般不得少于5名。
根据改革文件的要求,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相关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2015年10月改革试点为期一年左右,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6] 袁定波、葛晓阳: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工会信息》,2015年第11期,第15页。监督员的选任开始从精英化转向平民化,反映了检察机关力图让民众从常情、常态、常理上去判断,独立得出结论,从而可以与专业化的检察人员形成思维互补。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为了让普通公民以常识、常情、常理的角度分析判断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弥补职业法学家理性有余、感性不足的缺陷。[12]人民监督员无案件的启动权,仅享有提请权。在财政负担之下,人民检察院对这一制度的态度也很微妙。[3] 秦前红:《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研究》,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
2.人民监督员见证职务犯罪案件搜查活动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中第五章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第3项有相关规定……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但是也不能以人民监督员改变了多少检察机关的拟处理决定作为衡量该制度刚性的标准,监督制度的作用不可能是替代性的司法权力分割,而应当是补足性和拾遗补缺性的,参与检察权的社会民众大规模改变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事情,也是不可想象的。
(一)加强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 虽然担任人民监督员是一种荣誉,但如果因担任监督员而缺勤,影响全勤奖金、升迁机会或者为监督案件而付出交通、餐饮、住宿等额外费用就得不偿失了,所以检察机关为充分调动人们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就要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充分的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方案》在完善知情权保障方面也做出了改革,细化了具体的实施规则。
但C市司法局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A分院有自己的文件(一张Excel表格)记录辖区内的监督员姓名、工作地点、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选择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时,随意性较大,只是在电脑桌面上打开文件,倾向于选择距离检察院比较近的、交通方便的来参与案件监督工作,随机挑选无保障。C市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面向社会以自荐为主,推荐为辅的方式公开选任280名人民监督员,[22]虽然刚开始公民自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员总数中所占比例较低,但这种发展已经显示人民监督员制度趋向更加民主。
明确的启动或者发现机制的缺乏,导致人民监督员没有专门的渠道去准确的发现问题,只凭道听途说是无法保证将来八种情形的案件来源的(一)人民监督员结构符合广泛代表性的要求 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规定》在选任人民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由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改为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将法律水平降低但仍然作为选任的必要条件之一。[29] C区某国税局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罪,案件处于初查阶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职务犯罪台账,可以使其更加直观地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扣押物款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和案件程序进行监督,了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流程,以公开接受监督的方式预防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一定程度上缓解职务犯罪程序的官僚性特征和相对封闭性。
本文将对人民监督员实施一年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建议。(三)通过培训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 尽管法律要求人民监督员是从常情、常理判断案情,不要求其有法律专业知识,但并不意味着监督员是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法盲,广大民众参与司法是将国民健全的社会常识反应到诉讼程序中来。
[24] 江必新、程琥:司法程序公开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第28页。将文化水平限定为高中以上,相较于一定的文化水平,更加明确,也避免了因为文化程度不高对案情理解存在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同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以现在的国民受教育水平来看,也不存在将大多数群众排除在外的担忧。
[19] 袁贵仁: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教育 全面加强依法治教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在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教育》,2015年第4期,第8页。2.单方汇报式的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承办人提请监督员监督案件时,一般向组织监督的上一级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交主要证据目录一份,相关法律规定一份,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报送表以及案情介绍八份,为人民监督员准备的是简单的案情介绍,为使监督员相信人民检察院办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情介绍之后附主要证据目录和适用的法律解释,为并非专业的人民监督员释明法律规定。
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C市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接待日、人民监督员告知、人民监督员信息通报三项制度搭建人民监督员参与平台,保障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又将C市以及其他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列为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在调研期间,通过对参与案件监督的新任人民监督员进行随机访问发现,有一些人民监督员比较活跃、会积极发言,而有一些则说话不多。
图一 图二 C市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与最高检和司法部发布的文件一致,在监督员文化水平方面,要求高中以上,不要求人民监督员一定要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在专业知识方面,他们不可能比检察官、法官更精通法律。同时规定对于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支出的费用实行每次包干补贴制,即每参加一件案件的一次监督工作给予一次性包干补贴,划分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地区,规定人民监督员只要是在产生范围内参与案件监督的,每人每件补贴200元。
[21] 数据是笔者通过C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1年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和C市司法局2015年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名单一一对比分析得来。这一补贴标准仍是2009年制定的,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已经不太适合经济发展状况,应当将补贴标准适当提高,特别是住宿补贴,不能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时,不仅付出劳力还要支付财力,影响履职的积极性。
在按照市院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知情权三项制度的实践基础上,B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了《人民监督十一种情形案件信息告知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向人民监督员告知事项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告知的方式、时限、责任部门,以及对人民监督员要求查阅案卷、询问案情或者启动监督程序等的处理程序。各级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就职后,都进行了一次集中公开,以后按照市院要求每季度向人民监督员集中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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